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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蓝瘦香菇”商标有违公序良俗原则
 阅读次数:1758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9日    
 

 

      “蓝瘦香菇”突然走红网络,QQ空间、百度贴吧、微博也被它刷屏,引发众多网友模仿的热潮。然而也有网友表示,现在看见“蓝瘦香菇”就想吐;还有网友说道“哎,烦死了,到处都是一堆硬凑流行词的”。然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蓝瘦香菇”已在10月13日被广东深圳市福田区一家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
    企业不是不可以利用网络热词做商标文章,但是抢注商标也要有底线。笔者以为,抢注“蓝瘦香菇”商标是不合法的。商标的注册条件包括:标识适格,具有显著性,不违反公序良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在商标注册中,存在一个“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条款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都有规定。从这些其他民事法律条款的表述可以看到,公序良俗条款保护的对象包括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这些规定与商标法上的公序良俗条款体现的应是同一原则。
    随着品牌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所蕴含的价值受到越来越多的肯定和认可。商标作为无形资产,逐渐成为企业争夺的重要资源。人们习惯以长远“眼光”来形容抢注商标的现象,但恰是这种抢注行为既暴露了中国商标法的不完善,又揭示出部分商人缺乏对商标概念领悟下的急功近利行为。抢注“蓝瘦香菇”商标,也涉嫌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

                                                         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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